齐鲁网·闪电新闻3月15日讯 日前,为指导各地开展工作,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山东省财政厅、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《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《细则》对一次性用工补贴等14项补贴的适用对象、内容以及申领发放流程进行明确,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,确保政策快速落地、早见成果、多见成效。
一、一次性用工补贴
1.适用对象
春节期间(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)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。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。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,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批下发,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。涉及中央驻鲁企业、省属企业,由企业所在地负责。
企业开工时间、在岗人数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。
2.主要内容
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,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,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3.资金来源
就业补助资金。
4.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
由各市按照“一次办好”改革要求研究确定,尽量简化程序、减少材料、压缩办理时限。所需材料,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。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。
二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
1.适用对象
各类企业。
2.主要内容
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、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(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,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,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)的,每新吸纳1人,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。新吸纳就业人员,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(备案)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。
3.资金来源
就业补助资金。
4.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
由各市按照“一次办好”改革要求研究确定,尽量简化程序、减少材料、压缩办理时限。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。
三、职业介绍补贴
1.适用对象
公共就业服务机构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。
2.主要内容
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,介绍技能型人才(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和职业院校、技工院校、高校毕业生,到本省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经审核确认,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。有条件的市,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。
3.资金来源
就业补助资金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。
4.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
由各市按照“一次办好”改革要求研究确定,尽量简化程序、减少材料、压缩办理时限。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。
四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
(一)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
1.适用对象
就业困难人员。
2.主要内容
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,公益性岗位补贴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。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、失业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,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。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。
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,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,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。
3.资金来源
就业补助资金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。
4.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
各市研究确定。
(二)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
1.适用对象
就业困难人员。
2.主要内容
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,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。
3.资金来源
就业补助资金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。
4.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
各市研究确定。
五、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
(一)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
1.适用对象
小微企业。
2.主要内容
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,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(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,办理社会保险登记,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)的小微企业,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,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(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)。
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、失业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,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。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。
3.资金来源
就业补助资金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。
4.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
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(二)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
1.适用对象
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。
2.主要内容